丰县社会组织拍摄微电影

未经允许随意拍摄他人视频是否属于侵权行为?

1、是侵权行为。

2、未经允许严格意义上就是偷拍,即便公众场合,法律拟制为个人隐私。

3、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构成侵害制作肖像的专有权,是一种侵权行为。

肖像制作专有权:就摄影而言,即通过照相将自然人外貌形象固定在一胶片、相纸或其他物质载体上,使自然人的形象转化为肖像的全部过程。

肖像制作专有权内容包括:

一是肖像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或他人、社会的需要,自己有权决定自我制作肖像或由他人制作自己的肖像,他人均不得干涉。

二是肖像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自己的同意或授权,擅自制作自己的肖像。非法制作他人的肖像,构成侵权行为。

在理解“肖像制作权”时,经常是以为只要不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就不构成侵权行为,这是对法律的一种误解。

严格意义上的理解应当是:是否侵害肖像制作专有权,取决于制作人在制作时是否取得了肖像权人的许可,未经许可进行制作的——即使是以私藏为目的,不会侵害肖像权人直接的利益,那么,同样构成侵害制作肖像的专有权。

以摄影人来说,你只要拿着照相机对准了自然人进行肖像摄影,如果肖像权人不同意而强行拍照,就是一种侵权行为。

扩展资料:

认定构成肖像权,应当排除合理使用的情形:

目前肖像权的合理使用情形,理论界一般认为:

(1)在新闻报道中使用相关人物的肖像,使观众、读者了解、认识事实真相等符合社会公众利益的行为不构成侵害被暴光者的肖像权(如报道政治活动时使用了某政治家的肖像)。即使新闻报道的内容失实或者不当,有可能构成侵害被暴光者名誉权或隐私权,也不会构成侵害肖像权。

(2)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或为国家利益举办特定活动使用公民的肖像。如公安机关在通缉令中使用被通缉者的肖像;国家在建国50周年成就展中使用他人的肖像。

(3)为记载或宣传特定公众活动使用参与者的肖像。因为公民参与此类活动中,就意味着在一定程度上处分了自己的肖像权,对其肖像在此活动中加以使用,不构成侵权。

(4)基于科研和教育目的在一定程度和一定范围内使用他人肖像的。如为医学试验、法医学教学在课堂上向学员展示病人或者接受法医鉴定的受害人的肖像。

(5) 为肖像权人自身的利益使用其肖像。如为肖像权人具备某种特殊技能所做的广告中使用其肖像;在寻人启事中使用失踪人的肖像等。

肖像权的合理使用范围包括公共人士、有特殊新闻价值的人在公开露面时不得反对他人拍照。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治安管理处罚法未经允许随意拍摄他人视频是侵权行为,未经允许严格意义上就是偷拍,即便公众场合,法律拟制为个人隐私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

第一百条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一百二十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的隐私是否向他人公开以及公开的人群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隐私权是一种基本人格权利。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隐私权未经允许随意拍摄他人视频以营利为目的,属于侵犯肖像权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

第一百条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一百二十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侵犯肖像权构成常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

常见的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主要是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业广告、商品装潢、书刊封面及印刷挂历等。

对于侵犯肖像权行为,受害人可自力制止,例如请求交出所拍胶卷,除去公开陈列肖像等,也可以依法请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或赔偿损失等。赔偿损失请求权,不以财产损害为要件。

扩展资料:

认定肖像权被侵害的原则:

1、在没有阻却违法事由情况下,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使用其肖像的行为。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的行为,也称为“不当使用他人肖像”。中国民法有关肖像权的法律规定基本上是针对肖像的“不当使用”而规定的。

这种不当使用区分为:“以营利为目的”和“非以营利为目的”的非法使用。我们不能认为只要不以营利为目的,或者虽经肖像权人同意,就可以非营利地任意使用公民的肖像,这种理解是片面的。

2、擅自制作他人肖像(包括拥有他人照片)。

未经本人同意,擅自创制、占有他人肖像(照片)的行为。对于摄影人来说,就是偷拍他人的照片行为。

3、恶意侮辱、污损他人肖像。

即不法行为人恶意的以侮辱、丑化、玷污、毁损等的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或破坏他人肖像的完整性。包括涂改、歪曲、焚烧、撕扯或倒挂他人照片,这样的行为不仅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还往往会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1、是侵权行为。

2、未经允许严格意义上就是偷拍,即便公众场合,法律拟制为个人隐私。

3、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算侵犯隐私权的一种行为,没有经过本人同意就随意偷拍他人的行为,就已经涉嫌侵犯他人隐私,或者是侵犯他人的肖像权,受害人可以报警解决。

丰县社会组织拍摄微电影

观微电影《救命》后感

针砭时弊,主题鲜明,具强烈的话题性与现实意义。故事阐述方式发人深思,令人动容,对整个社会亦有振聋发聩的警示作用:救人,无法定义为见义勇为,倒为亲人平添困局;不救,道德如宗教般拷问心灵,唾沫腥子仍能杀死人。三段式的格局很赞,只是如果针对救人与否最终有一些正面的举动,有一些可参考的正解,那会更容易在网络推广传播,否则会由于过于写实、挑战和谐社会而有被禁的风险。从鼓励新人的角度出发,我更愿意投给这部电影一票。它虽然不是一部标准长度的剧情长片,但在整体控制上表现出了足够的潜力。对题材的选取,以及对叙事节奏的掌控能力,都属于值得关注的范围。虽然在制作层面有青涩之处和种种不足,但相比其他候选作品,这部电影所呈现出来的影像控制力和叙事能力,是值得让我们期待导演的下一部的。能原名叫《遇见》吧澄海区十多名90自编自导自演了部本土微电影微博上广受关注 《遇见》讲述外地小伙子大学毕业来汕头遇见汕头女孩由此展开两人及周遭朋友之间情感故事影片洋溢着浓浓潮汕风情作汕头本土独立拍摄微电影取景主要集海滨路、火车站等汕头具有代表性地方希望向外界展现汕头风土人情 据发起人之小蔡介绍除了圆梦们更希望通过部微电影诠释90年轻人感情观前期跟另外两位朋友同构思了剧本之通过微博招揽更多有同样梦想人组建了现遇见剧组剧组里年龄大有24岁小才读高高生占了半内部分工包括导演、编剧、剧务、摄像和期制作等十分专业 谈微电影拍摄历程摄像小陈说原本大家群完全陌生人因同梦想而聚起容易谈开了即使样还会存分歧印象深次因海报风格意见统而有了争执终民主投票方式解决问题 据了解部微电影除了形式新颖之外零成本制作也亮点小陈告诉记者演员化妆、服装大部分自己提供设备大部分也摄像师自备通过诠释微电影理念也吸引了些赞助商提供场地、设备等支持